湾沚区总医院人才引进公告
湾沚区总医院现有编制床位数520张,设有13个住院病区和区域“120”急诊急救中心;在职职工616人,其中高级职称60人(正高6人,副高54人),中级职称257人;研究生学历12人,本科学历 370人。拥有核磁共振成像系统、64排螺旋CT、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腹腔镜系统、电子喉镜、电子胆道镜、全自动生化分析仪、DR、乳腺钼靶、眼科OCT、口腔CBCT 、四维彩超、碎石机、钬激光、血液透析机等医疗设备。和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芜湖市一院、二院等建立医联体、科联体,定期有省市专家来院坐诊。
随着新建1.9万平方米的住院综合楼投入使用,医院正积极争创三级芜湖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临床服务“七大中心”,建成急诊急救“五大中心”。为加快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中共湾沚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湾沚区“津梧桐”卫生人才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湾办〔2021〕21号),湾沚区总医院现面向社会全职和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聚集高技术卫生人才团队。诚邀您的加入。
一、 引进岗位
符合"津梧桐"卫生人才引进条件的各临床、医技专业学科带头人、医疗骨干、优秀青年人才、临床医技专业研究生(中、西医类别人员均可)。
紧缺岗位:医学影像专业(含超声和影像专业),眼耳鼻喉、口腔专业,麻醉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康复医学科工作)。
二、引进人员范围
引进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5年内未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湾沚区外并具有以下条件的人才,具体分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一)全职引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引进A层次人才不受年龄限制,详见附件)。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并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临床工作满5年,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
4、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已取得规培合格证,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
全职引进人才根据不同层级分为A、B、C、D四类(详见附件)。
(二)柔性引进
区外三甲医院工作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的医疗卫生人才;或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教授职务的人才。
三、引进方式和待遇
(一)有意向人才请将个人简历等材料发送至3481719462@qq.com。湾沚区总医院对意向人才将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另行约定时间进行面谈。我院人才引进工作常年开展,随时欢迎各类人才加入。
(二)引进人才待遇见附件文件,柔性引进人才待遇按照“一人一议”的原则协商议定。
(三)咨询电话:0553-2599316 联系人:王芳芳
(四)湾沚区总医院地址: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屯南路60号。
(五)医院网址:www.ahwhxyy.com
(六)医院微信公众号:

附件:中共湾沚区委办公室 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沚区“津梧桐”卫生人才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湾办〔2021〕21号)。
附件:

湾办〔2021〕21号

中共湾沚区委办公室 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湾沚区“津梧桐”卫生人才
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湾沚区“津梧桐”卫生人才引育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芜湖市湾沚区委办公室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湾沚区“津梧桐”卫生人才引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养卫生高层次人才,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芜湖市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芜市办〔2020〕30号)精神,结合本区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湾沚区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
第三条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育分为人才引进和分层培养两类,在5年内本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含柔性引进)20名高层次人才;分层培养1名市级名医、8名卫生优秀人才、6名卫生骨干人才,为推进“健康湾沚”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湾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与综合协调,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育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育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本办法中引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湾沚区外引进,符合本区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和学术能力,与本区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较强临床和科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全职引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引进A层次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5年内未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全职引进人才根据不同层级分为A、B、C、D四类(详见附件1)。
第七条编制部门保障事业单位卫生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的用编需求。
第八条经人社部门批准,为引进人才设立特聘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对于湾沚区公立医院引进人才,经批准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薪酬工资,具体额度由湾沚区公立医院自主确定,并报区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其工资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九条卫生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由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实施,引进过程中应注重考察其医德医风、临床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教学能力、学科影响力等内容。经考察拟引进的,双方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形成综合材料报区卫健委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审批核准,办理录用、用编、调动等手续。
第十条 全职引进卫生高层次人才可同时享受以下财政扶持和待遇:
(一)购房补贴
对全职引进的A、B、C、D四类卫生高层次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区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1.A类卫生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为其总房价的60%,最高每人补贴110万元;
2.B类卫生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为其总房价的50%,最高每人补贴80万元;
3.C类卫生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为其总房价的40%,最高每人补贴50万元;
4.D类卫生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为其总房价的10%,其中:D1类最高补贴20万元;D2类最高补贴10万元;D3类最高补贴5万元。
以上购房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即可申请,分5年等额拨付。享受购房补贴后离开引进医疗卫生单位的,自离开当年停止发放。卫生高层次人才首次购买人才公寓的,给予购房价的50%补贴,分5年等额拨付。
(二)扶持经费
卫生高层次全职引进人才扶持项目管理期为5年,对引进的A、B、C、D四类卫生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扶持经费。其中,60%用于项目补助,按首期申报立项、中期评估、期满验收5:3:2比例拨付;40%用于个人生活补贴,分5年等额拨付。项目补助重点用于学科建设、科研团队发展、人才带教培养、学术论著撰写发表等,且不得与已获得各级各类经费的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卫生高层次全职引进人才随迁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对口安排工作;其他身份人员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进行聘用。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到相关公办学校就读。
本科毕业生入编后参加规培期间,区财政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三年。规培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规培结束后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限满5年,提前离开用人单位的人员须双倍退回区财政发放的生活补贴。
特殊人才可“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鼓励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不改变引进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采用专家坐诊、开展手术、兼任职务、科研合作、培训咨询等形式进行引进。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的医疗卫生人才;
(二)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教授(国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
湾沚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以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的,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服务合同,引进人才每年在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区财政按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50%对各医疗卫生单位予以补助,单个人才财政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分层培养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鼓励创新、激发活力、宁缺勿滥的原则。分为市级名医、卫生优秀人才、卫生骨干人才三个层次。引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全职到岗满5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各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三条卫生人才分层培养各层次申报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基本资格和条件(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对列入市级名医、卫生优秀人才、卫生骨干人才相应层次培养的人才,在5年培养周期内,可分别享受每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经费,其中60%用于项目补助,40%用于个人生活补贴,分5年等额拨付。
分层培养的卫生人才在5年培养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滚动培养,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扶持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卫生高层次人才离职后,相应的扶持经费停止发放。
第十五条 卫生人才分层培养和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应当经过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遴选上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社会公示等程序。
区属医疗卫生单位首先向区卫健委申报,再由区卫健委向市卫健委申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健委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批准后拨付项目扶持经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卫健委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市卫健委制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扶持经费中的项目补助重点用于人才进修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团队发展、学术论著撰写等。按首期申报立项、中期评估、期满验收5:3:2比例拨付。
扶持经费按规定拨付至各医疗卫生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组织选派管理骨干和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赴境外和北京、上海等地知名医疗机构培训、进修,培训进修期间按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水平发放绩效工资。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负责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人才实行目标管理。人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引育人才工作情况、项目进展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区卫健委应当督促和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考核,并对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考核,考核结果与扶持经费拨付挂钩。考核不合格的,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期间暂停发放各项扶持经费。整改后经核查仍不合格的,终止其各项扶持经费的发放。
第二十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约定,聘用或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医疗单位终止其各项扶持经费的发放,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中期评估考核或期满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四)因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待遇和终止发放各项扶持经费,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予以承担。对同一事项的人才配套补助资金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全职引进的A、B、C、D四类卫生高层次人才与《芜湖市人才分类目录》中人才类别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商区卫健委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
2.卫生人才分层培养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
附件一
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
卫生高层次人才分为A、B、C、D四类,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类: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获得国家级医疗卫生专业荣誉称号或奖项;
2.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专)科(含扶持学(专)科、培育学(专)科、中医专病)带头人,省级及以上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担任(含曾经担任)省级及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省属及以上三级医院或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B类: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地市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获得省级医疗卫生专业荣誉称号或奖项;
2. 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含扶持学(专)科、培育学(专)科、中医专病)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市属三级医院或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省属及以上三级医院或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C类:
1. 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获得地市级医疗卫生专业荣誉称号;
2. 在市属三级医院或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二级医院或县级公共卫生单位的正高级职称的人才;
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D类(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D1类:二级医院或县级公共卫生单位的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
D2类: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并在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工作满5年,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
D3类: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已取得规培合格证,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
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附件二
卫生人才分层培养各层次申报对象的
基本资格和条件
一、市级名医
申报市级名医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突出的年龄可放宽到57周岁),从事临床、医技、护理、公卫、科研工作。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临床实践和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学术技术成就突出,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含扶持学(专)科、培育学(专)科、中医专病)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开创了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效益;或在省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重大难题,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
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学会及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二、卫生优秀人才
申报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从事临床、医技、护理、公卫、科研工作。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中工作实绩突出,研究成果显著,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引进先进医疗技术填补市内专业领域空白的;主持过危急重症抢救或者解决过疑难病例或者解决过较大技术难题的;具有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较高的科研水平,近5年至少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者立项并主持地市级卫健委以上科研课题的,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3.担任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学会及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学会及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常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三、卫生骨干人才
申报卫生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
2.主持或参与过危急重症抢救;参与解决过疑难病例诊治;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
3.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共湾沚区委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印发